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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和思考

发布时间:2024-06-14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月印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参股办法》),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管理、参股股权经营管理、退出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参股办法》自202323日起施行。本文对《参股办法》四方面要点进行解读,并结合资产公司实际业务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一、有关加强参股公司投资及公司设立管理的要点

  (一)参股投资从根本抓起,集团公司要牢牢抓住参股投资决策权,让参股投资更慎重,决策更严谨。明确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二)严控国企非主业投资。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且不得与企业特定关系人员合资合作。

  (三)寻找适合的参股合作对象,寻找气质相投的优质合作对象。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

  (四)参股过程中不要被其他股东工具人化,严格规定,消除寻租空间。国有企业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国有企业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一方面,应在相关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依据《暂行办法》的上述要求对股东间的出资时间安排等事项作出相应约定,避免出现国有企业需先于其他合作方对标的企业进行出资的情况。另一方面,从实操角度,国有企业缴纳出资前,可能需要参股企业提供其他股东缴纳出资的证明。

  (五)要做好积极出资人,积极影响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设立,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签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分配各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但这个“充分利用”一定是在积极影响了章程与议事规则的设定,或者争取对已有企业章程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的前提下,在投资协议或章程修订过程中不能轻易让渡重要股东权益。

  (六)要把未来运营的各种可能性和场景做个全景式思考和应对。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有关积极参与治理,积极影响参股公司运营管理的要点

  (一)参股后,出资人要对参股权益进行积极管理——“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对于所参股企业中的重大可影响己方投资权益的事项要进行积极管理与权益维护。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对于上述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的“被动稀释”,《参股办法》并未对参股企业增资扩股是否需要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进行明确规定,但要求国有企业股东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同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互动交流”板块中的回复,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引入其他投资者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东应当告知参股企业国有企业的内部要求,积极管理与权益维护。

  (三)准确评价参股公司运营质量,为下一步进退去留打下认知基础。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

  (四)积极参与参股企业章程修订,积极发声,在根子上维护自身权益。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五)清晰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规定。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在国有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中可以有条件转让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但是一旦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六)严格控制提供担保。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目前集团公司对此管理更加严格,现行资金管理规定“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向个人和集团外单位出借资金、提供担保”。

  (七)重大风险的针对性管理。如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八)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三、有关参股投资退出管理的要点

  (一)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二)退出非主业投资,强化主责主业管理。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三)因地制宜,多形态退出。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四)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四、有关各种禁区和红线的要点

  (一)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二)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三)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四)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五、结语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国有企业的参股经营投资活动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操作,从前期决策、落地实施到投后管理及后续退出过程,都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和更细致的要求。参股投资一直是公司重要业务板块之一,《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要求,公司在前期工作已经主动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后续在实际工作中,公司还需要更加聚焦集团公司主责主业,开展参股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投资论证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管控,积极影响参股公司运营管理,对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防范,并做好参股企业的滚动退出管理。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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